劉暢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09月14日03版)
  CFP供圖
  近日,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稱,河南魯山縣發生的一起礦難事故受到了處理,依法對8名國家工作人員立案偵查,並採取強制措施。令人驚訝的是,這起礦難距今已經3年。通報這一事件時,相關人士稱其“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”。
  據媒體報道,這起礦難發生於2009年12月22日11時許,造成24人死亡。在礦方、煤炭主管機關的“內部人”參與下,隱瞞了事故和人員傷亡情況。經過知情人舉報,才於2014年啟動調查程序,進行了徹查,終於使其真相大白。為此,最高檢派員介入,當地煤炭局局長、總工程師、礦業稽查大隊副大隊長等人因涉嫌“玩忽職守罪”被抓。
  一般而言,礦難瞞報,除了礦主之外,還要礦上知情人、遇難者家屬、當地主管部門、稽查監督機構等諸多關鍵人物的“集體封口”。礦主無言,官員不語,家屬沉默。實現這一目標,要花很多錢,礦主懷著“認倒霉”的心態“破財免災”,賠償自然要多,簽訂一個“私了協議”,以此約束遇難者家人,讓他們“閉嘴”。這些私了協議的簽訂目的就是為了“大事化小”。為了“不走漏風聲”,還要“打點”監管官員以及醫院、殯葬等行業人士,必要時,還要對付聞訊趕來的媒體記者。等到所有的社會環節“閉上了眼睛”,完全失效,礦主才能順利完成瞞報。其中,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,都將真相敗露,導致隱瞞的內情水落石出。因此,一番“安排”之後,除了個別反悔的家屬、獲知內幕的商業惡意競爭對手、沒有達到敲詐目的的無良記者之外,很少有人能夠在充分掌握證據之前舉報。這也是一些礦難能夠較長時間瞞報的原因。
  查辦此案的最高檢官員表態,對於類似事件“發現一起,查處一起”。人們絲毫不會懷疑紀檢、監察、司法、執法機關查辦此類案件的決心。2003年非典疫情過後,痛定思痛,開始推進對事故瞞報具有約束力的國家立法進程。2007年11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生效。2008年5月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生效。可以說,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之後,緩報、遲報、瞞報的法律約束已經確立,但為何還會發生瞞報?
  礦主瞞報,因為“心比煤還黑”,為了掙錢不要命。官員瞞報,大多是因為受賄。而監督部門的整體缺位,卻依然是值得深思的問題。最近,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刊發的一篇文章,題目是《把監督責任牢牢扛在肩上》,這些指導眼下反腐行動的言論,具有廣泛的借鑒意義。這篇文章稱“看到問題和沒有看到一樣,聽到反映和沒有聽到一樣”,表現了很多監督人員的麻木。一些基層幹部只知道爭權、爭位,其實“負責任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熱,不負責任的人能把熱板凳坐冷”。對於監督崗位上的官員來說,“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,發現問題匿情不報、不處理就是瀆職”。正義,也許會遲來,但從來不曾缺席。對失職、瀆職的追責,可以遲到,但早晚會來。這一信念就像懸在監督執法人員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,時刻提醒著人們敬畏法律、敬畏生命。  (原標題:魯山礦難何以瞞報三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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